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面向“最柔軟的群體”,事關千家萬戶,事關黨和國家的未來,是民生保障的重中之重。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條例》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家長們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權利,規范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實施,促進學前教育事業與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以及相關支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至入小學前的兒童(以下簡稱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條例所稱托育服務,是指由幼兒園托班、托育機構以及社區托育點等對三周歲以下嬰幼兒實施的照護和保育。
第三條 本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設要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普惠多元、安全優質、方便可及的原則,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促進兒童健康成長,實現幼有善育。
第四條 本市實行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一體規劃、一體實施、一體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網絡。
本市普及學前教育,以政府舉辦的公辦幼兒園為主,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民辦幼兒園,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構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本市發展托育服務,以家庭照護為基礎,通過開設幼兒園托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設置社區托育點,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園區、商務樓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構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務體系。
本市為適齡兒童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加強對家庭照護的支持與指導,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相關重點工作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予以推進。
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和協調推進全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推進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的主體責任,合理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資源,促進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協調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推進轄區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教育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牽頭推進學前教育與托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發展規劃和相關標準、規范,負責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區教育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幼兒園、托育機構和社區托育點的衛生保健、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管,制定相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傳染病防治、飲用水衛生等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相關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撫養與教育兒童的責任,學習家庭養育知識,接受科學育兒指導,創造良好家庭環境,科學開展家庭照護和教育。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工作,支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宣傳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撫養與教育責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普惠性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
第九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通過制定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行業標準和規范、參與服務質量評估、開展從業人員培訓等方式,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規范健康發展。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公益宣傳,倡導科學育兒理念,營造尊重、關心、愛護兒童的社會氛圍,為兒童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一條 本市支持開展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相關基礎理論、實務應用、行業管理等方向和領域的科學研究活動。
本市加強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相關標準規范、人才培養、支持保障、發展經驗等方面的國內、國際合作交流。
第十二條 對在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1. 父母及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
2. 登記的居住地與所報學校,須為一個區(注意:居住證地址在哪個區,子女就在哪個區報名就讀);
3. 父母一年內繳納上海保險滿6個月(受疫情影響的,允許補繳);或連續3年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靈活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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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住證積分達到120分:可有條件進入公辦幼兒園就讀。并且擁有擇校權。
2. 持居住證積分未達到120分,但是居住證符合年限要求:可讓其隨遷子女進入民辦幼兒園和極少數公辦幼兒園就讀。
3. 無居住證或有居住證不符合年限要求:可讓其隨遷子女進入少部分民辦幼兒園、極少數公辦幼兒園就讀。
4. 持有靈活就業登記證滿3年:與持居住證積分未達到120分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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